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共计5编,其中污染防治编体量最大,是唯一拥有“分编”的一编。污染防治编主要针对现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规定,采取“合并同类项”“提取公因式”等方式进行系统整合,同时结合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对部分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实现集成升华。本文系统分析污染防治编在结构体例、编纂模式、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主要考量,通过与现行法的对比,剖析污染防治编各分编的主要制度创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全面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完备的法治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共计5编,分别是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5编中,污染防治编的条文占比超过40%,体量最大,且是唯一拥有“分编”的一编。
一、污染防治编的编纂基本逻辑
污染防治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对现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生态环境法典》将污染防治编置于总则编之后的第二编,先于生态保护编与绿色低碳发展编,这一设计蕴含着深刻的立法价值观。一是环境污染与人的健康和福祉关系最为密切。空气、水体、土壤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雾霾扬尘、黑臭水体、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感受直观,长期暴露会产生环境健康风险。《生态环境法典》将污染防治编“前置”,充分体现了“先治病救人,再强身健体”的务实理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二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最初主要发端于污染防治类法律。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便出台大气、水等污染防治单行法,后续经过不断发展形成完善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特定区域保护、绿色低碳等领域的相关立法则随着发展阶段的推进逐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典》的结构体例设置遵循了我国环境立法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也体现了从污染防治到绿色低碳的发展转型。三是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历程,污染防治长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主阵地。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治污减排任务刚性强、约束标准严、群众期盼高,无论是流域综合治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还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都是当前工作的重心。《生态环境法典》的结构编排客观反映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
在结构体例上,污染防治编呈“总—分”结构:第一分编通则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该编通用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统领污染防治编各分编;第二分编至第九分编依次规定了大气、水、海洋、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七类传统污染防治和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新型污染防治,形成了从环境介质污染、物质能量污染到新型污染治理的完整体系。
在编纂模式上,区别于其他编的双法源模式,污染防治编主要体现“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的第一种编纂路径,即对现行单行法进行全面吸收,《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相关单行法同步废止。在对相关单行法的处理上,污染防治编基本没有删去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总体延续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类单行法的原有规定,通过提取公因式等编纂方式,系统构建起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具体来看,《生态环境法典》主要将现有单行法区分为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是编纂过程中对具体制度作出较大调整完善。例如,对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律,顺应实践发展进行了较大修改;对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于近30年未作大的修改,《生态环境法典》修改完善幅度较大。二是基本沿用原有法律制度,只作局部微调。例如,对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3部新近制定或修订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未作大的调整。此外,污染防治编着眼未来,前瞻性地规定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编,填补了我国相关立法空白。
二、污染防治编的主要变化
(一)通则分编
通则分编构建了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规定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重要原则,提炼污染防治责任、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源统计、污染损害评估、“三同时”、排污口设置使用、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关键制度与规则。与现行法相比,重点调整制度涉及以下三方面。
一是设专章规定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党中央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面作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污染防治编通则分编提炼《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8部法律中关于排污许可的主要规定,设专章规定排污许可制度,推动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体系。该章重点调整的制度内容包括:其一,扩大排污许可的适用范围,在第一百七十六条新增规定,将运行一类、二类电磁辐射设施,排放放射性废液或者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环境管理要素纳入排污许可;其二,整合“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与“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鉴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与“重点排污单位”两类名录的数据基本一致,且对相关单位的义务规定也基本相同,主要是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联网、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法典》对二者作了整合规定。
二是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我国涉重金属的企业、尾矿库、矿山的分布广、数量多,涉重金属污染源的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风险叠加,环境风险管控难度大。《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精准治污的方针,充分考虑重金属污染的行业性和区域性特点,在第一百七十三条新增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管控要求,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治理。
三是强化农业农村的污染防治。结合各分编体例,在通则分编中系统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相关条文,包括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系统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等。除通则外,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分编还进一步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针对性条款。
(二)大气污染防治分编
1. 加强工业源污染防治
工业源是我国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其中,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是第一大排放源,氮氧化物是第二大排放源。工业源的治理是我国大气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2013年起,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均将其作为治理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法典》主要对工业源污染防治制度作了完善:其一,增加超低排放制度,鼓励、支持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其二,强化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减量控制,要求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标准;其三,将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范围,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等企业扩大到其他工业生产企业。
2.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移动源包括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发动机等,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全国排放总量的第一大贡献源。大气污染防治分编着重从以下5个层面系统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对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检验等全链条提出了更高标准。
一是扩大移动源监管范围。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上,将发动机和铁路内燃机车纳入统一监管,并在排放检验、监督检查、禁止提供虚假检验条件等条款中增加对发动机的相应规定,实现了移动源排放标准从“管整车”到“管核心动力单元”的全面升级。
二是扩充排放控制系统定义。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污染控制装置”扩大为“排放控制系统”,明确定义为装载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的污染控制、排放诊断、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系统,并针对近年来频发的篡改、屏蔽行为,在多条中增设禁止性规定,使监管从“末端设备”延伸至“系统整合”层面。
三是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在现行法已有的移动源监管制度下,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维修拆解、排放检验合格后运营、禁止非法提供干扰装置、使用燃料要求以及重污染天气限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将保有量超4000万台的氮氧化物排放重要贡献源纳入系统化监管框架。
四是新增重点用车单位污染防治责任。重型货车排放监管是机动车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有关统计,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国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4%以上,其中重型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80%。《生态环境法典》突出监管重点,将港口码头、物流园区等重点用车单位纳入主体责任范围,明确其应当将运输及装卸环节排放管理纳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从“管单个车辆”延伸至“管用车单位”,推动交通运输结构优化。
五是拓展在用船舶监管制度。针对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沿海城市重要排放源的现状以及此前相关法律未授权海事部门对在用船舶开展大气排放监管的立法空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船舶不得使用。
3. 完善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制度
大气面源污染来源广泛、成因复杂,主要包括秸秆焚烧、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恶臭异味、畜禽养殖氨排放及烟花爆竹燃放等。《生态环境法典》聚焦群众关心的3个重点领域进行了调整:规范秸秆禁烧,将分散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秸秆禁烧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并在延续特定区域一律禁止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其他区域,只有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和规定的特定时段禁止焚烧,以促进秸秆禁烧精细化监管;增加恶臭源头防控,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污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4. 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重污染天气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相关措施;但对于什么是“根据应急需要”、如何确定不同主体应急措施,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管理部门探索了根据企业的能源类型以及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清洁运输、监测监管等方面的水平,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绩效分级;对绩效等级较高的企业,在应急期间豁免限产、停产,根据企业环保水平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生态环境法典》充分吸收这一实践成果,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度,推动企业提升技术工艺,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水污染防治分编
一是以流域为整体系统推进“三水统筹”。水污染具有跨区域流动的特征,强化全流域的统筹协同管理,是系统根治水污染的核心和关键。首先,《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核心制度。其次,水污染防治分编与总则编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相呼应,在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在1996年第一次修正时将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作为法定要求。在实践中,“九五”以来我国共形成六期重点流域规划,规划从“三河三湖”拓展至全国,从单一水污染防治升级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完整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吸收这一实践成果,对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度作出专门规定。最后,在水污染防治法原有框架的基础上,新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章,提炼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关于综合治理、协调机制、标准制定、产业结构布局等方面的规定,形成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从单一水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转变为水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理念。
二是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均作出相关规定。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排污口与污染源对应关系复杂、多个单位共用入河排污口且责任不明确等。为此,该分编系统强化了入河排污口全链条管理,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增加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规定,将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等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要求。尤其是针对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情形,明确了按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等义务,补齐共用排污口监管的短板。
三是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一旦遭受破坏将直接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与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是污染防治领域必须筑牢的底线关口。考虑到当前我国地下水污染底数不清、重点区域防控刚性不足等短板仍客观存在,为全面摸清地下水环境家底、压实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治理责任,《生态环境法典》吸纳转化《地下水管理条例》成熟的制度规定,将关于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泉域保护等区域的新(改、扩)建项目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
此外,该分编进一步强化城乡黑臭水体整治,新增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制度,明确规定县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散养密集区,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全面升级。
(四)土壤污染防治分编
一是加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土壤与地下水联动性强,污染物经土壤下渗是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为此,《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水土协同治理思路,在土壤污染防治分编第四百一十四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增开展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报送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两项法定义务,推动从源头阻断污染物渗漏到地下水的通道,从根本上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风险。
二是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修复制度的有关规定。一方面,对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土地用途变更”涉及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考虑地区差异性,《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由省(区、市)确定时限。另一方面,为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的基础上,其进一步增加禁止开工建设的情形,明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
一是强化全过程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作出总体规定,加强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管控;第四百七十四条从信息化建设角度,明确要求建立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在具体的法律义务上,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三条分别针对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明确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焚烧行为,并在第四百八十一条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等“禁建区”,进一步强化从产生到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二是新增固体废物领域重点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法典》统筹考虑固体废物领域新阶段的实际需求,新增了不少新的法律制度。考虑尾矿种类多、成分复杂,环境风险高的特点,《生态环境法典》建立了尾矿库分级分类管理与隐患排查制度。考虑到部分固体废物污染特性波动大,原材料、生产工艺等的变化调整,危险特性、管理要求将随之发生变化的特殊性,《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固体废物检测监测制度。加强“新三样”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在法律上首次明确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兴产品的拆解与处置要求,填补了关键的制度空白。
三是完善固体废物领域原有法律制度。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在全国全面实行固体废物零进口,健全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明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法定投保主体,并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等。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分编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于2003年,20多年来未进行过修订,已经不符合实际发展需求。此外,核安全法、原子能法均对放射性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存在部分交叠,导致管辖交叉、监管协调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此,《生态环境法典》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原有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并充分衔接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大幅调整。
一是完善核技术利用制度。增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等制度,在监管对象中增加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
二是健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制度。增加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退役”前开展环评的要求,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施名录管理,明确铀(钍)矿监护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三是顺应新阶段发展需求,新增核聚变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设施)建造等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此外,其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核设施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等章节均作出相关调整。
(七)海洋污染防治和噪声污染防治分编
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近几年才作修改,相关内容基本被平移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变化较小。海洋污染防治分编吸收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入海排污口的定义等内容。噪声污染防治分编着重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将“建筑施工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形纳入管理范围,要求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八)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编
该分编根据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结合新时期污染防治的新形势,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等新领域进行了系统规定。
1.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持续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围绕新污染物治理作出全面部署,提出采取“筛、评、控”和“禁、减、治”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思路。在具体的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建立起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等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形势依然严峻。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化工产品生产、使用国,也是最主要的化工原料供应国,在产在用的化学物质超过5万种,但还存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底数不清等问题,亟须在法律上从源头加强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为此,《生态环境法典》设立“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专章,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和新污染物治理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是确立了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要求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质的各环节均须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二是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填补了新污染物系统性治理的立法空白。三是将化学物质污染信息调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要求企业定期报送化学物质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用途、危害特性、排放等信息,为后续现有化学物质的“筛、评、控”提供数据基础。四是规定开展化学物质污染风险评估,制定并动态调整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禁止、限制等管控措施。五是明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确立了新化学物质“先登记、后生产(进口)”原则及相关禁止性规定。
2.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我国5G、特高压电网、卫星互联网、雷达等电磁技术应用迅猛发展,电磁环境日趋复杂,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成为社会新近关注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缺乏专门立法,相关制度措施基本依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基础性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清晰、排污企业主体责任难压实、事中事后监管抓手单一、法律责任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存在。《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国立法上首次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系统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一是明确电磁辐射的法律定义,确立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了电磁辐射规划与标准制度,要求统筹规划、划定适用区域,并对十几类产品规定电磁辐射限值。三是实施设施分类管理,差异化监管。四是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优化布局、开展自行监测等。
3. 光污染防治
光污染长期被称为“看得见却没人管的隐形污染”。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前,相关规定散见于《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部分地方性法规,不仅效力层级低,还存在定义模糊、无产品限值、责任体系缺失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统筹考虑当前工作实际,首次在法律上构建起我国光污染治理制度框架体系,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
一是坚持从源头预防,明确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充分考虑光污染影响,统筹布局。二是完善标准体系,明确授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明产品、户外显示产品、交通补光灯、建筑玻璃和材料等,在其技术规范或质量标准中规定合理的光限值。三是规定分区管理制度,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人工照明和日光照射条件实施差异化管控。四是明确法定义务,针对广告屏、灯箱、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常见主动光源设施,明确其合理设计、安装、使用及定期保养维护的义务,对玻璃幕墙等被动反光材料提出合理设计和选材的要求。
三、污染防治编的突出亮点
污染防治编构建起覆盖全要素、贯穿全链条、统筹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具有宏大的体系规模、科学的框架结构和鲜明的实践导向。通过梳理该编相较于现行法律的主要调整,可以明显发现,相关内容的变化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与实践成果的集成表达。同时,合理的体例安排与充实的内容,也使得这些变化精准地传递出《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取向与核心特色。
(一)充分彰显了《生态环境法典》的人民性
污染防治编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为宗旨,系统完善了现行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分编健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制度,同时完善油烟、恶臭污染监管制度,在油烟防治中强化规划与选址,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水污染防治分编完善黑臭水体调查、治理与长效机制,推动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污染防治编还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对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的系统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等;针对新污染物、电磁辐射及光污染等日益凸显的新型污染,明确了基础性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建构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价值取向。
(二)凸显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性
污染防治编系统提炼了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各领域污染防治单行法的核心制度,打破以往各类污染治理制度分散割裂的局限,构建起统一的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一是在整体逻辑方面,污染防治编突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治理理念,各分编通过具体制度规则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从源头同步削减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与绿色低碳发展编制度设计前后呼应、有机衔接,全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二是在制度体系方面,通则分编确立了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统筹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单一污染治理向复合污染协同治理转变。三是在治理维度方面,污染防治编强化预防原则的制度规定,新增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专章,贯通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充分彰显了污染防治的协同性、系统性。
(三)突出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精准性
污染防治编立足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实际,建立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质效。一是通则分编明确规定了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方针,推进区域化、差异化精准管控。二是结合区域特点推进差异化精准治污,如细化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管控要求、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及实行光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等。三是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尾矿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聚变燃料和聚变装置(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突出精准治污和科学治污。
(四)注重激发社会主体的自驱力
污染防治编充分发挥企业减污降碳的自主性,增强市场主体的参与活力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推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在市场交易机制方面,呼应总则编环境要素市场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通则分编中规定了针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该制度与绿色低碳发展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等相互配合,共同激励企业主动开展减污降碳行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此外,大气污染防治分编、水污染防治分编分别建立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制度,推动将企业的环保投入转化为市场竞争力,激发企业自主减排的内生动力。
作者:田超 韩梅
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生态环境法律研究室
来源:《环境保护》202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