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典化是当代国际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趋势。法国、瑞典、德国等国在此进程中积累了各具特色的经验,但也表明法典化在技术路径与实施条件上仍面临深层挑战,尤其是如何超越末端治理逻辑、回应生态系统整体退化、应对气候变化等新问题,至今尚无成熟方案。在此背景下,中国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具有超越一国立法的深远意义,中国的《生态环境法典》以生态文明新范式重构环境法的底层逻辑,以深厚的思想根基、严密的体系架构、务实的制度创新和高效的编纂策略,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中国智慧。
一、以系统化的思想体系超越西方环境治理的理论困局
全球环境治理长期面临理论繁荣与制度贫乏的深层悖论。西方学界围绕“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延续了半个世纪,却始终未能凝聚为一套可以指导立法实践的统一思想框架。这一困境的根源不仅在于学派分歧,更在于西方现代性的一个结构性特征:自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到科斯的外部性理论,主流法律思想中的自然始终是被征服、被定价、被补偿的客体,环境保护因此被视为对经济发展的外部约束,而非内在于发展目标本身的价值维度。这才是环境伦理难以转化为系统制度的深层根源。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展现的思想智慧,在于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从根本上消解了这一二元对立。它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超越了自然仅仅是经济活动外部性的前提,将良好生态环境定义为发展的内在构成要素,以“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回答环境保护“为了谁”的价值追问,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超越国内治理与全球责任的人为割裂,以代际公平的视野关照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平衡。党的二十大将美丽中国纳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赋予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以更高的政治定位。法典将上述理念转化为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使之具有明确的规范内涵和强制约束力,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根基。这种“从思想到制度”的转化能力,恰恰是当前全球环境治理最为稀缺的资源。
二、以整合性的制度架构回应全球环境治理的碎片化难题
生态环境立法碎片化是各国面临的普遍挑战。多数国家采取“一事一法”的立法模式,大气、水、土壤、固废、生态保护各有专法,但彼此缺乏有机衔接,难以应对跨介质污染转移、生态系统整体退化等需要综合施策的复杂问题。各国也曾尝试以法典化方式解决碎片化问题,但成效不一。法国于2000年颁布《环境法典》,以汇编方式整合了大量环境单行法,但并未实现深层次的制度融贯。瑞典1998年《环境法典》具有较强的实质法典属性,但适用范围有限。德国曾投入数十年努力推进环境法典编纂,最终因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博弈于2009年宣告失败。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在借鉴各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道路。法典运用“适度法典化”方法,进行编订纂修,对成熟领域全面入典、对尚在发展中的领域保留单行法空间,形成“法典+单行法”的弹性结构。法典以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的体系结构,对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进行系统整合与集成升华。总则编确立统摄全局的基本原则与共通制度,三个分编分别覆盖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三大领域,形成从末端治理到源头预防、从要素保护到系统治理的制度闭环。这一体系结构与美丽中国建设“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战略部署高度契合,以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整体性。
三、以创新性的制度供给破解环境治理的实践难题
法典蕴含的制度智慧集中体现为三重治理逻辑的转型,多重转型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新的制度方案。
第一重转型是从分散监管到协同治理。全球环境治理中,污染防治与气候变化应对长期分属不同的制度轨道。一些国家因严格区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导致碳排放管控缺乏法律依据。中国法典则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从制度设计上打通了两个领域的壁垒。“绿色低碳发展编”更将循环经济、能源转型与气候变化应对有机融合,构建起一体化的绿色低碳发展法律框架。这种协同控制思路为全球气候治理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衔接提供了富有启发性的解决路径。
第二重转型是从要素保护到系统治理。传统环境立法通常按照水、气、土等单一要素分别立法,难以应对生态系统退化的整体性挑战。法典生态保护编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理念,兼顾生态要素保护与生态系统保护,贯彻“三水合一”“陆海统筹”等特色理念。针对土地荒漠化、湿地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生态难题,法典设立专节作出系统规定,为中国更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其他缔约国的国内法转化提供了制度示范。
第三重转型是从法律宣示到刚性约束。这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贡献。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环境质量改善确立为硬性指标,河湖长制、林长制以“关键少数”领衔的方式将治理责任具体化、人格化,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将问责触角从政府延伸至党委。这些制度的共同底层逻辑,是将环境治理从“规则之治”推向“效果之治”——传统环境法的思路是制定行为规则、设定排放标准,但规则的存在并不自动等于环境质量的改善。中国法典引入了一个关键变量:以环境质量结果作为制度运行的最终检验标准,围绕结果构建倒逼机制。这种“效果之治”的理念,对于全球环境法从“书本上的法”走向“行动中的法”具有范式性启示,尤其为深受环境执法乏力之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替代路径。
四、以高效务实的编纂模式探索环境法典化的可行路径
法典编纂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复杂的重大政治和社会工程。法国、瑞典等国的环境法典多为汇编性质,体系融贯有限;德国历经数十年努力最终未能成功。中国在正式启动后两年内即完成体系完备的草案,其编纂模式至少提供了两方面经验。
一方面,党中央将编纂法典定位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政治任务,由高规格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效克服了部门本位主义的掣肘。同时,学界自2017年以来组建超百人课题组开展系统研究,形成完整的专家建议稿。这种“政治动员力+学术支撑力”的双轮驱动模式,为因政治争议或学术分歧而陷入停滞的国家提供了凝聚共识、突破僵局的重要启示。
另一方面,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策略,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成熟领域全面入典,对尚在发展中的领域保留单行法空间,形成“法典+单行法”的架构。这既确保了法典的体系统摄力,又为制度演进预留了开放接口。相较于德国追求毕其功于一役而功亏一篑、法国因汇编式编纂而融贯不足,中国走出了一条兼顾理想与现实的中间道路。
五、以中国模式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新选项
上述四重智慧汇聚而成的中国方案,正在为全球环境治理格局带来深刻变化。长期以来,西方法律模式几乎是主要的制度供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大量参考甚至照搬西方文本。中国《生态环境法典》植根于超大规模国家的治理实践,融合了系统观念、党政同责、环境司法专门化、多元共治等独特制度要素,为各国提供了更多参照系与选择空间。法典总则编专设国际条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专设国际合作一节,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落实为具体法律义务。这些规定为《巴黎协定》《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等国际机制的国内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当然,法典的生命力最终取决于实施效果。美丽中国建设的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既是法典实施成效的最佳证明,也是其赢得国际认可的根本依托。一部法典能否真正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参考范本,不仅要看其文本设计的科学性,更要看其在实践中能否切实推动环境质量改善、能否有效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能否经受住复杂现实的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其世界贡献的充分实现,仍有赖于持之以恒的治理实践。但可以确信的是,这部凝聚着东方生态智慧与中国治理经验的法典,已经为全球环境治理向法典化时代迈进开辟了一条创新之路。
(作者董战峰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政策研究所所长、九三学社中央资环委副主委兼秘书长、九三学社北京市委资环委主委,许进系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社史研究中心副主任,任文荭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助理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