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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5年03月17日

 

环境规划院关于中级及以下职称

初聘认定工作办法 

根据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环境规划院将长期开展中级及以下职称初聘认定工作。

一、适用范围

1.环境规划院评定职称系列为环境类研究系列和工程系列。其他系列职称初聘认定不在此范围。

2.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初聘认定条件的规划院在职员工。

二、初聘认定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研究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四)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五)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三、评定时间

中级及以下职称初聘认定为长期延续性工作,凡是符合初聘认定条件,提交《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后,人事处将适时办理初聘认定。

 

附件:《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注:呈报表请正反面打印)

 

 

 

人事处

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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