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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下达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达了关于2006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列入本年度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金额合计114000万元,其中包括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预算109150万元,中央部门预算4850万元。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7号)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规划院具体承担了2006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审查的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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