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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举行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意见稿)听证会
广征民意来提高排污交易政策的操作性
2009-06-30
“昆明主要环保问题是滇池污染,为什么不针对氮磷污染物列入管理办法中?如何有效检测出企业真实的排污量,能否保证每个企业都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可以和国外进行排污权的交易吗?……”6月24日,在《昆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上,22位听证代表提出85条建议意见。有偿使用的标准如何兼顾环保和企业承受力,政府回购力度、新老企业如何区别对待等问题,成为听证代表们普遍提及的细节。
昆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可操作性强
昆明制定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办法实施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通过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购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或者进行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或进行排污权交易两种方式取得,适用于昆明市内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活动。主要包括化工、电力、钢铁、冶金、电镀、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行业的工业企业。今后将适时开展对总氮、总磷、粉尘、烟尘等污染物,以及其它行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一些老排污单位通过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办法取得了排污权。这部分单位的排污指标可无偿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以后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前一次性交清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给予优惠,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老排污单位,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仍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确定;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认可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老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指标按环评批复文件确定。
而在“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通过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购并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或者进行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其排污权指标按环评批复文件确定。
排污单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环保部门也可以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发生转产、破产、关闭等变更行为以及被依法取缔、关闭;排污单位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排污总量的,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办法”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核定方法予以明确,且新污染源和老污染源采用不同基准价。在化学需氧量(COD)地区系数方面,则以滇池流域地区、非滇池流域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酸雨和二氧化硫(SO2)控制区域4个区域,每个区域的系数都不相同,系数值在1.0~1.5之间。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格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办法”规定,出现以下4种情形,其排污权将被回购:通过自主调整产品结构、技术工艺改进、关停落后设备等腾出排污指标余量的;转产、破产、关闭等变更行为以及被依法取缔、关闭的;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排污总量的;取得排污权后,2年之内(不含项目建设时间)未使用的。
“办法”规定,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公司已有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在内部自行调剂。
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系统,根据转让标的情况,以出让方确定的出让底价采取电子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交易费用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执行。
政府承诺: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本次听证报告
这次参加听证的代表层次较高,分别来自企事业单位,有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专家学者的法律界知名人士。
人大代表蔺泉从企业角度出发,提出如“污染权有偿使用是否在企业的承受范围内?是否增加企业的负担?企业搬迁到不同区,取得的许可证能否在各区通用”等问题。蔺泉表示,一旦实施,排污权和排污费同时收,企业担心不同部门管理是否带来重复收费、各行其是。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是两笔费用、两个概念,都应该纳入企业生产成本。排污权是以排污总量为前提,必须有指标。有偿取得排污权是对企业占用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收费,而排污收费则是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一种处罚。”昆明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处长李伟回答说。
王世诚代表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的定位与企业密切相关,定得太高,企业负担太大;定得太低,又没有效果。
省发改委价格处副处长范惠声说,昆明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实行有偿使用,实际上是对环境资源的探索,是利用市场手段对制度和环境进行保护。但资金的收取,还应该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有些排污企业,排污量越大,其对GDP的贡献、承受的压力、需缴纳的金额也就越大。其次,基准价格的确定,不仅涉及国家相关法规,还应该考虑商品和劳务成本、排污权的供求关系。
代表们还提出: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必须明确下来,由发改委制定其价格;政府对企业的回购价应该有所提高;新老企业、重污染企业和轻污染企业收费应该有所区别;要按照昆明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增加氮磷污染指标;对企业增加一定的奖惩措施;排污总量核定必须从昆明的实际污染情况出发来制定;交易平台的建设以及交易细则、办法的出台,需要尽快明确;关于同一企业子公司内部排污权相互调剂的问题也需要解决;如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管等。
对上述问题,可以当场回答的,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了答复,对一些一时回答不了的也给出了答复时限。
昆明市发改委环资处处长高浒说:“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格不属于国家价格法。‘价格目录’所提到的政府内容,现阶段无具体的测定标准。建议由环保局牵头,参考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制定基准价格。”
昆明市法制办副主任刘毅表示,制定单位将会认真听取各位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代表们提出的问题,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本次听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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