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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环﹝2007﹞89号
诸暨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级规模企业、“苗子”企业和相关企业: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诸政办发﹝2007﹞183号)精神,现将《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于2007年9月底前向我局总量办申购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联系人:李文明,联系电话:87118780)。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
实 施 细 则
为规范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工作,根据《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购
(一)2006年底前已有的合法排污单位,按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所核定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填报《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审批表》,经环保部门审查确认申购。申购价按《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中“2006年底前的排污单位申购价:化学需氧量为年排放量8000元/吨,二氧化硫为年排放量1000元/吨,电镀企业达标废水量,为年排放量 4元/吨废水。2008年6月底前一次交清,如在2007年底前一次交清的以60%计价”执行。
(二)
(三)《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购:
1、申购程序
1) 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诸暨市环保局提交《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申请表》;
2) 市环保局按项目性质类型、所在地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余额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同意申购以及申购方式(公开招标、拍卖、议标、直接审批);
3) 项目业主获得环保部门污染物总量指标初步确认意见后,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 项目业主根据环评审批意见,填报《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审批表》,并一次性交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费。
5) 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2、申购价
直接审批的按《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中“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价:化学需氧量为年排放量20000元/吨,二氧化硫为年排放量2500元/吨,电镀企业达标废水量,为年排放量 10元/吨废水”执行;公开拍卖、招标或议标的按不低于《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中“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价:化学需氧量为年排放量20000元/吨,二氧化硫为年排放量2500元/吨,电镀企业达标废水量,为年排放量 10元/吨废水”规定的实际公开拍卖、招标或议标价格执行。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回购
(一)排污单位采取技术改造、关停、淘汰落后设备等措施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也可以自我保留排污总量指标用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等使用。
1、回购程序
1) 需提供下列材料:关停、淘汰设备的清单;详细完整的污染物处理运行台帐;环境监测站核查报告或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2) 填报《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回购申请表》;
3) 环保部门审查;
4) 向企业支付回购款,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2、回购价
按获取指标时的申购价扣除已使用年限计价,使用年限从获取指标的时间开始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排污单位发生转产、破产、自行关闭等变更行为,其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因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强制削减需要,排污单位需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削减部分指标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回购。
1、回购程序
1) 环保部门下达回购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决定书;
2) 填报《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回购申请表》;
3) 环保部门审查;
4) 向企业支付回购款,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2、按获取指标时的申购价扣除已使用年限计价,使用年限从获取指标的时间开始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收回
符合《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中“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政府或环保部门责令关停、取缔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排污单位谎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材料、私自转让等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无条件收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监督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执行情况,对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限期达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无条件收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一的,环保部门作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收回决定,并吊销《排污许可证》。企业业主3年内不得重新申购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
(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每年2月向社会公布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污染物总量指标变化情况。负责对各排污单位污染物总量指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年度指标的核查。负责对超指标企业的查处。
(二)各企业建立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建立完整的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台帐,作为污染物总量指标执行情况核查的依据,尚未建立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每月一次的监测。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使用单位应每月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污染物排放情况月报表。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设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专项资金,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所得款项全部进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建设、环保新技术的开发、环境监控、监测设施建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回购,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入部门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帐户户名:诸暨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帐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诸暨浣江分理处;
帐 号:531901040000926-480104
附件:1、《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申请表》
2、《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购审批表》
3、《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回购申请表》
4、《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使用单位月报表》
主题词:总量指标 有偿使用 规定 细则 通知
抄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王市长,应副市长,
徐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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