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08年01月17日

 

江苏试点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中国环境报  蒋巍 李玉芳 高杰 2008-01-11

 

 

国家环保总局和财政部从2006年开始,联合在电力行业和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制度。江苏省大胆探索环境经济政策,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交易、生态环境补偿等政策。日前,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和南京电监办近日联合推出《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08年初起,首先在全省电力行业试行超证和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必须购买的新办法。根据全省环境容量稀缺程度、社会平均成本和排污总量有关规定,将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定为每吨2240元。

 

用市场之手改革环境资源占用方式

江苏省大气环境污染比较突出,据统计,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37.3万吨,居全国第六位,其中电力行业排放73.9万吨。十一五期间,国家要求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比2005年削减18%,其中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要削减25.8%。但从目前全省脱硫进度看,要实现这一目标难度很大。为此,江苏省5部门确定,必须采取有效办法,创新污染减排机制,利用市场之手来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改革环境资源占用方式,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办法确定了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改革排放指标无偿占用的现状,实行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分配方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放指标,不免除其对产生的污染应负的法定治理责任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按照先试行、后推行的要求,先在全省电力行业试行。

花钱或通过指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排放指标

办法规定,全省电力行业2007年底前投入运行机组排放的二氧化硫超过核定排放指标的差额部分和200811以后投入运行的燃煤机组新增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部分,必须按规定有偿取得排放指标。2007年底以前投入运行的机组,已安装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联网,且排放二氧化硫低于核定指标的,暂不征收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在新建、改建、扩建基础上以及火电厂以大压小项目(不包括淘汰项目) 新增排放指标应满足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指标,或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排放指标。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排放指标不得超过核定的排放指标。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停、取缔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指标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排污单位自行关闭的,其未使用排放指标部分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回购的排放指标作为储备指标,在符合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要求下可以有偿出让。同时,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放指标交易平台,鼓励治污者参与交易,以提高污染减排的效率。

 

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江苏省这一办法还规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年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应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电力企业应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试行期间,在每年3月向电力企业征收一年排放指标有偿收用费。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排放指标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等。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学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企业暂免征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江苏省环保厅厅长史振华说,长期以来,环境资源无价或低价占用,导致出现企业环境成本高度的外部化和社会化,对转变粗放型增长方式、改善环境质量难以起到推进作用。环境是重要的资源,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深化环境价格改革,对改变环境成本外部化具有重要意义。实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必须完善环境价费形成机制,实行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初始有偿分配和使用,进一步弥补排污收费补偿政策的作用,促使企业增强治污的自我约束,从而达到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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