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6年01月26日

 

 国家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圆满通过专家验收

 

2016120,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规划院在北京组织召开国家环境功能区划试点成果专家评审会,对河南、湖北两省区划试点成果进行了验收。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946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383号),全国共13个省(自治区)(吉林、浙江、新疆,以及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青海、宁夏等)开展了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自201511月,我院分批次对试点省区组织了专家验收,至此,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全部完成验收。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各试点省(自治区)试点工作组织得力、过程严谨,区划技术路线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成果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验收技术规程(试行)》的各项要求,分区方案和管控措施充分考虑了地方实际,可为推进环境分区管治、完善环境功能区划体系提供支持,试点均取得了较好成效。

环境规划院陆军副院长参加了上述部分省份区划试点验收会,并指出: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保护部重要职能之一,将环境功能区划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陆军副院长还强调了环境功能区划下一步工作中要把握的几个重点:一是要把环境功能区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有机衔接;二是要加强环境功能区划与其他规划区划相融合,将环境功能区划作为环保部门参与“多规融合”的抓手,将区划成果应用到与各级、各相关领域“十三五”规划中;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分区空间管控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现行管控制度的衔接,完善分区环境管理对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建立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陈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明确“十三五”时期需要重点谋划和做好六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是“以建立健全环境预防体系为抓手,切实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格局。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建立更优化的国土空间格局,强化战略和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环境功能区划是贯穿整个生态环境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这些试点省为试点工作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各省的试点工作及成果具有很好的示范指导意义,为推进国家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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