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9年06月17日

我院顺利完成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

2018年度绩效复核工作

   

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8253号)要求,为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扎实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委托我院对35个试点城市上报的2018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开展复核。2019527日,我院启动绩效评价工作,由公共财政投资研究部牵头组织成立5个评价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由环保专家、建筑节能专家、能源专家以及会计师等人员构成,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63~66日,5个评价工作组分别赶赴邯郸、聊城、太原、晋中、德州、衡水、安阳、洛阳、西安、咸阳等10个试点城市开展现场绩效复核工作。工作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实地走访等方式,顺利完成了10个城市的绩效复核。同时,评价工作组通过资料查阅方式复核了余下25个试点城市自评报告,撰写完成《关于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2018年度绩效复核情况的报告》,并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绩效复核结果将作为试点城市2018年度奖补资金清算及2019年度奖补资金预拨的依据。

   


2017~2018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了35个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力推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打好蓝天保卫战。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奖补资金支持试点城市,其中,直辖市10亿元/年、省会城7亿元/年、地级城市5亿元/年,汾渭平原城市3亿元/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采暖季结束后,试点提交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技术单位对试点城市提交的自评报告开展绩效复核并清算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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