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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09月15日

环境保护部公开征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意见

 

为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由我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经过两年多的努力,配合环保部污防司研究制定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即将出台。目前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充分表明我国绿色证券政策的研究又迈出实质性一步。

近年来,为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我国先后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部以上市公司为对象,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925之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把意见反馈给环境保护部。

 

  话:(0106655624366556277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附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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