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0年07月23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印发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以下简称《考核措施》)。
  《考核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探索,是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考核措施》明确了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关键环节、重点任务以及相关机制安排,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和政府作为考核对象,从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和公众满意程度等五个方面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设置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我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在综合司的指导下,充分梳理了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任务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程序和关键技术要点提供了基础性工作。下一步我院继续加强对于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评估工作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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