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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我院联合主办的生态补偿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0年12月23日,我院联合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和自然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在京共同主办生态补偿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回顾“十三五”和展望“十四五”。我院首席专家、生态环境补偿研究中心主任刘桂环研究员就《生态保护补偿“十三五”进展回顾》做了主旨发言,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於方研究员和生态环境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董战峰研究员分别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做了主题发言。
2020年是我国生态补偿政策的关键节点年。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作为全国首份针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国家文件,明确要求“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后陆续发布的系列生态补偿文件分别明确了到2020年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目标和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补偿取得重要进展。按照“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生态补偿面临着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突破的迫切要求。本次会议在充分总结“十三五”我国生态补偿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对“十四五”我国生态补偿发展方向开展了充分研讨。

我院刘桂环研究员在主旨发言中指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补偿的要求层层递进,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扎实推进,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取得积极突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生态补偿总体呈现制度化、系统化、多元化和市场化四个特征,但仍在法律基础、技术体系、长效机制和效益评估等方面存在欠缺。生态补偿未来的政策走向将是因地制宜、纵横并举、协调均衡,把生态补偿充分融入区域绿色发展多元推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我院於方研究员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案例》的主题发言。她首先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工作程序、具体方案、应用领域,指出与国外不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行政和民事相结合的创新制度,目前阶段大多以磋商为主,与生态补偿制度相比在经济学基础、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基础能力建设、建立社会化分担机制、规范赔偿资金的统一管理与使用等。

我院董战峰研究员作了题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展望》的主题发言。他指出,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是推动黄河流域协同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但在实践中,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面临缺乏流域尺度协同、补偿主体与客体缺乏统一、补偿范围与大保护大治理存在差距、对生态贡献地区的发展权保障不足、市场化多元化补偿不足以及实施能力支撑不足等问题与挑战。近期,四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对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系统部署,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将依托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管理平台建设,切实推进流域上中下游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协同治理与保护,积极探索黄河流域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此外,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自然资源部经济研究院、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中国林科院湿地研究所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代表分别就做了主题发言。
北京大学教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起草专家组长汪劲作了题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现状和展望》的报告。他指出随着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不断发展,立法已经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基础,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作为立法位阶选择最为恰当。他介绍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立法背景、制度设计框架、制定过程,并指出虽然当前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的框架和内容基本确立,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调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重大制度、既有法律法规和各部门规章标准的关系还需进一步协调。未来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建议从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科学合理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评价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靳乐山作了题为《中国生态补偿谱系》的专题发言。他重点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之间的关系,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最终目标相同、使用工具相似,都是以钱为媒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但是在本质属性、时间属性、参与方、标准依据、规制特点和政府作用等方面存在区别。他通过分析不同发展阶段三项政策发挥的不同作用,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由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演进,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扮演的作用将不断加大。

自然资源部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自然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主任袁国华作了题为《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主题发言。他首先介绍了中央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要求以及自然资源部推进进展,然后阐述了国内外对于生态产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认识和基本概念,认为生态产品包括自然生态系统直接提供的“纯生态”产品和固化有人类劳动投入的生态化产品,具有公共性、资产性和外部性,并提出5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包括优势生态产品提质增效、优势生态资源资产化重构、优势生态资源聚合价值化、生态补偿、传统产业生态化改造等。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陈尚作了题为《海洋生态补偿进展与展望》的主题发言。他介绍了海洋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和技术支撑文件,分析了山东、福建厦门、湖北、河北等地基于海洋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相结合的海洋生态补偿模式,海南三亚基于潜水活动珊瑚礁生态损失的生态补偿模式,最后提出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损失补偿的政策目标,建议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探索基础补偿、就业机会、技能培训和专业补助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探索建立基于生态损失的生态修复信用管理业务链条来支撑海洋损失补偿机制。

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胡振通作为题为《草原生态补偿进展与展望》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作为目前中国最重要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十年来,在四个省区实施了差别化的奖补措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草原生态恢复,有力保障了牧民增收。然而,在政策执行中,“生态优先”原则在政策落实中体现不充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和补偿行为缺乏科学瞄准,部分地区存在“一刀切”禁牧情况,缺乏精细化管理。“十四五”期间,建议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草原生态保护这一政策目标,尽快摸清草原资源和生态底数,科学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和对象,以草畜平衡为目标建立更为精准的激励政策,同时完善配套监管措施。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湿地所研究员张曼胤作了题为《湿地生态补偿进展与展望》的主题发言。他指出,当前我国对于湿地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论,湿地生态补偿的对象、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2014年,我国开始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退耕还湿试点和湿地保护奖励试点,三个方向为湿地保护建立了长效扶持机制,部分省市也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领域做了有益探索。但目前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法尚未形成,湿地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也落后于实践,未来有必要抓紧研究相应的技术标准,建立法律法规支撑体系,完善考核激励和公众参与等配套政策,探索湿地保护区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博士高雅罕作了题为《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展望》的主题发言。她指出,当前我国与国家公园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主要涉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森林、耕地、湿地、草原等各领域生态补偿。国外的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基金利息、社会捐赠、特许经营、旅游收入等,相较而言,我国的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资金来源单一,也存在着补偿对象不精准、资金分配方式不合理、绩效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健全我国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既要完善已有各类生态补偿政策,也要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化实现路径,如生态银行、碳汇交易等。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曾贤刚作了题为《长江流域生态补偿进展》的主题发言。他指出,生态补偿对长江流域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家已经对长江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较多的资金支持;湖北、江西、贵州等省份也进行了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长江流域还未建成协调统一的省际间生态补偿机制,补偿主体缺乏深度合作,补偿标准体系待完善,补偿方式仍显单一,补偿资金缺乏系统分配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也还不成熟。未来需要促进省际生态补偿协调统一,明确补偿主体,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确立生态补偿标准,进一步丰富和改进生态补偿方式,完善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机制,完善生态补偿各责任主体的协调合作机制,完善流域水环境监测机制,以及完善生态补偿绩效考核机制。

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咨询研究员席皛作了题为《美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主题发言。她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制度顶层设计中十分重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但实际上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的程度不足,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仍处于破题阶段。经过4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美国已基本建立了全面覆盖各要素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倒逼的结果。湿地银行、保育银行、农业生态补偿、水质交易、碳汇交易等是市场化生态补偿的重要工具,特别是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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