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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3年11月08日
环境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排污口分类、溯源总则标准发布
(含标准合集)
近日,在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指导下,由环境规划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编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以下简称《溯源总则》)发布。
《排污口分类》《溯源总则》是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针对各地实践中感到困惑的排污口如何分类问题,《排污口分类》在《实施意见》关于排污口类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试点情况和地方管理需要,细化了二级、三级分类,覆盖了试点排查发现的排污口主要类型,还根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确定了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划分标准。针对各地对排污口溯源要求不明确、责任主体找不准的问题,《溯源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要求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标准提出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可采取非现场溯源、现场溯源两种方式,规定每个入河入海排污口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并推荐了常用技术溯源方法。两项标准的制订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此外,环境规划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编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已经发布,作为参编单位编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HJ 1314—2023)标准也于近日发布。至此,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标准体系初具雏形。下一步,环境规划院将支撑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为各项标准落实创造有利条件。
已发布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清单如下,点击可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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