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0年07月15日
央视报道!利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恢复渤海湾生态环境
 
  2019年7月,胡某等人在无法提供《采矿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辽宁省绥中县附近海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盗采海砂8000余吨。2020年5月,受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海砂资源的开采是从海底直接抽取海洋沉积物,从而影响开采海域的地形地貌、底质和水文条件,并对岸滩环境产生影响,导致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非法采砂不仅会改变海洋底部原始结构,威胁海床稳定性,还会造成海洋水质恶化和海洋生境改变,间接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繁衍,造成海洋生态环境受损。
  鉴定评估过程中,结合数据可得性与研究文献的支持情况,确定此次非法采砂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为海床结构损害、水生生物损失。评估采用恢复费用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以计算得到的增殖放流工程实施费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量。参考《2020年度滨州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选取半滑舌鳎和中国对虾作为本次增殖放流物种,计算得到增殖放流费用约为11.99万元。
  根据鉴定评估结果,无棣县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依法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购买26万尾半滑舌鳎鱼苗,在无棣县大口河渔港码头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7月7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以《检察院开展海洋公益诉讼26万尾鱼放流海洋》为题,对该起海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全面解读。该案件是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起海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结果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支撑。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规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利于促进环境司法的健康发展,精准衡量环境污染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环境权利;同时,还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保护自然环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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