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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5年11月03日
环境规划院牵头支撑环境保护税法修改,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修改后的环境保护税法新增一条,主要内容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了VOCs征税范围,对进一步强化VOCs治理减排、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院作为主要技术单位之一,长期支撑国家VOCs综合治理顶层设计。自2021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院大气环境规划研究所牵头,联合生态环境管理与政策研究所(环境保护税研究中心),以及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共同支撑了环境保护税法的修订工作,对扩大VOCs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针对VOCs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关键要素开展了深入研究,系统评估了扩大VOCs征税范围带来的减排效益和社会经济影响,协助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修订草案,及报送国务院常务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多份口径材料。
下一步,我院将协助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技术支撑服务,根据VOCs的特点,合理确定VOCs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起草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开发VOCs环境保护税计征管理平台等,全流程跟踪评估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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