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0年09月15日
城市大气综合管理与低碳行动伙伴关系委员会
  
主任委员

研究员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副主任委员

清华大学
研究员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研究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京南 研究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陆克定 研究员 北京大学
王志高 项目主任 能源基金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旷良义 副局长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马玉辰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副局长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爱军 南京大学
王书肖 清华大学
王自发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
清华大学
研究员 中国科学研究院
叶代启 华南理工大学
相昭 究员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冯银厂 南开大学
研究员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刘保献
研究员 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研究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杜世勇 副局长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李永斌 副局长 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吴志军 研究 北京大学
吴学成 浙江大学
海大学
副研究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姜克隽 研究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南京大学
研究员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谭显春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蔡博峰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薛文博
研究员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戴瀚程 研究员 北京大学

顾问组

   
郝吉明
院士 清华大学
何建坤
教授 大学
刘炳江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司长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刘文清
院士 中国科学院安徽光机所
张远航
院士 京大
贺克斌
院士 清华大学
王金南
院士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院士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张小曳
院士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李俊峰 研究员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柴发合 研究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秘书处
 
   
秘书长
(兼)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
薛文博
副秘书长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
副秘书长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清华大学
哈艳梅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
郑逸璇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
汪旭颖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
    
  城市大气综合管理与低碳行动伙伴关系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伙伴关系的官方中文名称为“城市大气综合管理与低碳行动伙伴关系”,官方英文名称为“City Air Integrated Management and Low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官方英文名称简称“CAMCAP”。
  第二条本伙伴关系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能源基金会,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石家庄市、苏州市等单位和城市发起成立;是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与低碳行动技术和经验交流的非政府、非盈利、自愿性智库平台。
  第三条本伙伴关系的工作宗旨是: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典型城市,聚焦城市大气环境综合管理与低碳行动的核心领域,针对重点问题、前瞻性话题和关键技术,通过搭建平台,促进研究单位间以及城市间的交流合作和经验分享,深入推进科学研究和管理实践的紧密结合,为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管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碳达峰行动、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减排等提供持续有效的技术支撑,保护公众健康,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本伙伴关系紧密围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以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核心目标,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在生态环境部等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秉承“专业、开放、发展、包容、共享”的工作理念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每年召开学术研讨会;
  (二)围绕特定主题和相关领域,不定期组织开展座谈、沙龙、调研等交流活动;
  (三)针对重点问题、前瞻性话题和关键技术,推动开展联合研究;
  (四)为研究成果的应用提供实践平台,为城市提升空气质量综合管理水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需求提供技术指导;
  (五)提炼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指导推动全国工作建言献策;
  (六)编写本伙伴关系成员信息资讯,发布研究成果与实践进展,宣传推广优秀案例。
  (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展国际间技术及经验交流,推广我国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第三章 组织构架和职责
  第五条本伙伴关系由委员会决策管理,另设顾问组和秘书处。委员会由发起单位代表和其他参与单位代表组成,顾问组由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组成,秘书处设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第六条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
  (一)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发起单位以及密切相关的单位代表中产生,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产生;
  (三)委员会对委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进行更换,委员也可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委员会;
  (四)主要职责:研究和决策本伙伴关系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策划组织相关活动,筹集活动经费,发展成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顾问组的产生和职责:
  (一)顾问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邀请产生,任期三年;
  (二)主要职责:对本伙伴关系发展战略和重点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秘书处的构成和职责:
  (一)秘书处是本伙伴关系的执行机构,设兼职秘书长1名、兼职副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名;
  (二)主要职责:配合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委员会的决定;负责本伙关系日常管理,包括活动组织、成员管理、沟通联络、对外宣传等;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第九条本伙伴关系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具备突出的专业技术研究能力或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有意向加入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城市,需提交申请,经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伙伴关系成员单位。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十条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于委员会募集以及社会捐助等。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财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在工作报告中汇报经费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伙伴关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委员会可不定期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由秘书处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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