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08年01月02日

 

《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课题

 

本课题是《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研究》的子课题,是为在太湖流域试行新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而进行的研究课题。本课题由我院主持,江苏、浙江两省有关单位参加完成。

 

目前已完成的工作有:

 

120063月,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在南方周末和经济日报上分别发表文章:《从‘付费即可排污’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努力构建环境保护新机制》,引起环境管理部门对现行排污收费等有关行政手段的思考。随后,财政部召集有关部门对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了理论研究和试点的探讨,在江苏、浙江、山西、广东等地进行了现场调研,与当地财政、环保等政府部门和工业企业、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士共同探讨了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到20066月,各方达成共识,决定于2007年始,在全国电力行业和太湖流域分别实施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我院在此次试点工作中,做为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技术支持提供方,计算污染物的有偿使用价格、设计试点方案和交易方案、评估试点区域的试点开展情况。

 

2、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落实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中指出,从2007年起,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法律规定太湖流域通过试点逐步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分配和交易制度。20078月,江苏省申请开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排污交易平台并列入国家试点,省财政、环保、物价等部门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联合南京大学、总局规划院、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制定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0710月,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经国家组织的专家评审,平台建设总投资9000万元。同时,江苏省制定《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则》,拟定于明年11日起施行。

 

3、浙江省采取“由下之上”的试点方法,先由各地市、县等行政区自行进行交易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后再行推广。目前已出台了《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杭州市《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桐乡市《桐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诸暨市《诸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绍兴市环保局《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若干意见》、《兰溪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讨论稿)》、《巨化集团公司污染物总量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其中,嘉兴市的试点起步较早,开展较好,于20071112日举办了“中国·浙江嘉兴首届排污权交易论坛”,对如何在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条件下开展排污权交易进行了探讨,同时举行了“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揭牌仪式。至今,嘉兴市已有15家企业与中心签订了排污权转让合同,排污权交易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8年的主要工作包括:

1、完成美国EPA《水质交易工具包》的翻译工作并出版。建设虚拟网络交易平台。组织大型技术研讨会议一至二次。组织试点省完成季度简报和年度报告。

2、试点省负责本省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参与技术研讨会议,完成季度简报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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