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8年12月28日

《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留痕和记录规定》通过监测司验收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有关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实行不当干预留痕与记录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我院编制《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留痕和记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深入开展地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自然资源部等九部委,31个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31个省环保厅以及部内16个司局的意见,并经部长专题会审议,形成了《规定》(报批稿)。

20181225日,监测司主持召开《规定》项目验收会。会议由监测司质量管理处曹勤调研员主持,监测司与我院项目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邀请了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评审组。

我院环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战峰研究员详细介绍了《规定》的编制背景、工作过程、主要考虑和编制内容。经专家质询和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规定》通过评审。专家组认为,《规定》严格落实了两办《意见》有关要求,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这一被干预主体,围绕记录内容、以何种方式规范记录、如何报告、如何依法提取、如何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的如何处罚、对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减责免责的适用情形等具体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的制定有助于从被干预主体入手防范不当干预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项目组将按照专家意见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并积极推进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为《规定》相关内容写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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