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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技术培训班在长春召开
2016年11月8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技术培训班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这是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吉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举办的首次培训会。本次培训会由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主办,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和吉林省环保厅承办。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别涛司长、吉林省环保厅孙铁副厅长和韩敏副厅长出席了本次会议,别涛司长和孙铁副厅长致辞,对培训会进行开班动员。会议安排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韩德强、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专家培训授课,环保、司法系统内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工作的有关人员,共有32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2015年至2017年,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本次培训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解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现状,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制度衔接问题,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问题,并剖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和关键问题,同时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进行解读。本次培训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和其他省市相关单位提供了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加深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理论、方法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技术水平,有助于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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