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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有据可依
注:日前,环保部委托我院编制的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已经正式颁布,此举将破解“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等长期困扰法院的环境案件办理难题,有效支撑新环保法的实施。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即泰兴“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我院编制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中推荐的虚拟治理成本法,最终判决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赔付1.6亿元的环境修复费用,该案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是法治、科学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胜利。
日前,我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编制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通过专家论证以及征求地方环保部门意见,先后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正式发布。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结合新环保法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环境损害做出了更准确的定义,明确了判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原则,提出了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评估方法,重点阐释了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步骤与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重点介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的工作程序以及应急处置费用的计算方法。
空气和水环境具有流动性强、环境损害不易表征的特点,当损害现场无法复原、环境基线难以确定时,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修复费用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方法,欧盟国家有类似判例可循,泰兴“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也采信依据该法计算得出的赔偿费用进行判决,因此,该方法在第II版中依然推荐使用。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学科,欧美国家目前也在探索和实践,尚未形成完全成熟的技术方法。我院在学习欧美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环境司法的需要,结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模式、环境基础科研的水平以及生态和环境数据信息的特点,编制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对于推进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的开展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推荐方法还需要通过各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环境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实践与使用,来不断完善和修订。
两个推荐方法的链接:
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通知: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411/t20141105_291159.htm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501/t20150108_2939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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